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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交通肇事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1********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射阳县**小学**,户籍地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射阳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驾驶苏J0****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双山路交叉口处左转弯进入双山路时,撞上绿化隔离带及路灯杆,造成事故,致车内乘坐人员汤某乙(被不起诉人的父亲)受伤,汤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 汤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的情况下,主动返回现场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所在工作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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