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华银园社区韶山**路**号**栋**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4日至9月18日、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7日、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4月,王闽生请汤某某帮其向银行申请贷款,二人商议后于2002年4月8日向长沙市房产局提供虚假的签约时间为1992年7月5日的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城镇房屋协议书》及签约时间为1992年7月5日的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与汤某某签订的《长沙市南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城镇私房偿还产权协议书》,申请将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房长沙市天心区下**街**号*栋的**房及**房、**房、**房、**房、**房的产权分别登记到王某某及汤某某名下。2003年1月24日,王某某、汤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将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房长沙市天心区**祠**号的**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共12套房的产权证登记在汤某某名下。2004年7月8日,王某某又伙同汤某某、崔某某、刘某某采取相同的手段将长沙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房长沙市天心区席草田**号的**房、**房、**房、**房、**房、**房共6套房的产权证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将席草田**号的**房、**房、**房、**房、**房共5套房的产权证登记在汤某某名下;将席草田**号的**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房共11套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崔某某名下;将席草田**号的**房、**房、**房、**房、**房共5套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从2002年4月至2004年7月,王某某累计将45套属于拆迁安置户的房产登记到其本人及汤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名下。
2002年9月,骗领碧湘街**栋*栋的6套安置房的产权办证后王某某委托汤某某持这6本产权证到长沙霞凝农村信用社以汤某某名义抵押贷款40万元,由于王某某没有资金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王某某又陆续将以欺骗手段办理的青山祠**号汤某某名下的12本房产证、席草田**号王某某、汤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名下的27本房产证交给汤某某,委托汤某某分别到霞凝(后更名新港)、火星、韶山路**路等多家农村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不断借新贷款还旧贷款,至2009年其贷款规模达到约1000万元。2009年,农村合作银行规定在该行多个支行有贷款的借款人要将贷款整合到一家支行,汤某某决定将其名下农村合作银行多个支行的贷款全部整合至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其先向私人借款归还农村合作银行各家支行的借款然后再以其妻子龙某某的名义向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申请700万元的贷款用于归还私人借款。2009年12月28日,王某某、汤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到长沙芙蓉农村合作**路支行与该行签订了金额为7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席草田**号27套房(王某某名下6套房、崔某某名下11套、刘某某名下5套、汤某某名下5套)、下碧湘街**号*栋6套(王某某名下1套、汤某某名下5套)、青山祠**号汤某某名下的6套房、雨花区韶山路**号的2套房(汤某某名下的韶山路**号*栋**房和汤某某位于雨花区韶山路**号**栋**房)共41套房。2010年2月11日汤某某要其妻子龙某某与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签订了金额为7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1年1月26日,汤某某以甘某某的名义,用**祠**号汤某某名下的4套房(**房、**房、**房、**房)作抵押向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抵押贷款95万元,其中40万元直接汇入了王**帐户。目前两笔贷款均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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