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婉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邱某某等控制的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买单卖单手法,在接受部分出口外贸客户委托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中,获得大量出口关单,后指使其公司员工汤某某等人以2000-15000不等的价格将需要“买单出口”的货物出口关单非法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陈某某控制的报关公司牟利。此外,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邱某某等控制的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其身边关联人员在境外开设大量公司及银行对公账户,通过QQ、微信等形式联系外贸客户,以较高利率吸引外贸客户将外汇汇入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境外开设的公司对公账户中,然后指使公司财务黄某乙、王某某使用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境内个人账户将对应的人民币转账给外贸客户,以此达到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