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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丈夫邵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12万余元假冒的南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利群(新版)等卷烟。后由邵某某的母亲庄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11万余元假冒卷烟销售给在泗阳县里仁乡经营超市的朱某某和曹某某、陈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负责拿取上线通过快递寄发来的假冒卷烟。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泗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朱某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到涉案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邵某某等人于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案及到案经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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