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6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安岳县长河源镇青石村6 组的柠檬地里采用手电筒照明的方式非法捕捉蟾蜍14只,次日在长河源镇以人民币0.5元一只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安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汤某某捕捉的蟾蜍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安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在安岳县城南桂荷半岛河边,将汤某某非法狩猎案涉案蟾蜍14只活体,全部放归野外。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家庭经济困难,捕获蟾蜍数量少,且已放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影响生态环境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手电筒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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