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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部**,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发令,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12月30日、2020年3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后,联系单某某(另案处理)并与单某某、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将赵某某带回**公司关进一小房间。期间,程某某(另案处理)以才打过人威胁赵,单某某搜出赵的银行卡并采用板赵某某手的方式弄痛赵某某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经牟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分两次刷赵某某银行卡共计8000元。后经牟某某安排,由单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开车押着赵某某指认其亲戚住处后,当日下午4时许,由单某某电话请示舒某某同意后,赵某某才得以离开。整个过程赵某某被扣押约5个小时。

2.2015年1月25日晚,被害人唐某某及其妻子宋某某在万州区移民广场遇见尹某某(另案处理)后,被尹某某、蒋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等人围着追债并准备将其带回**公司,在此过程中,唐某某被汤某某拉倒,后宋某某报警,双方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自行协商。

3.2015年的一天下午3、4点,尹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等人敲门进入肖某某家中进行债务催收,汤某某晚上离开了肖某某家。当日尹某某离开时让催收人员守着肖某某还钱,并且尹某某或牟某某安排肖某某不还钱,催收人员就不离开。当晚金某某等人在肖某某及其家人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尹某某、汤某某再次来到肖某某家,经尹某某请示了牟某某、任某某后,安排金某某等人搬肖某某家的电器,肖某某拿起菜刀相逼未果并报警。民警到现场解决后,约下午1时许,尹某某、金某某、汤某某等人才离开。持续时间有约20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一笔非法拘禁事实、一笔寻衅滋事事实,对于认定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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