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住江苏省**镇**村**庄**组**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30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以来,马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生产、加工的“蛇疮痛消液”未经批准未获得文号情况下,从张某某手中以85元一瓶价格批发该药,雇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黄某某对外销售,共计500余瓶,获利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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