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他人在射阳县合德镇顺达加油站北侧广场打羽毛球,在接球时球拍向后挥碰到正在散步的被害人夏某某的左眼,致其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夏某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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