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座**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紫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4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李某甲、黄某某等人从佛山市高明**甲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乙塑料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非法获得《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批文”),以“包柜”形式为没有进口批文和环评资质的客户从黄埔关区东莞沙田、广州关区佛山勒流等口岸走私进口废塑料。李某甲或佛山市顺德区**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负责人周某某(在香港注册成立**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货主客户密谋商定“包柜”进口后,**公司文员将两司客户进口货物资料汇总,交由李某乙制作报关资料,使用非法获得的批文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清关后,**公司和周某某团伙将货物送给客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上述期间,受雇于江某某,在江某某实施上述走私犯罪事实中负责跟单,并提供账户支付包柜费用,收取300元/柜的费用,参与走私进口废塑料82.32吨。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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