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2017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柯某某后,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及家庭情况与柯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在明知自己早已结扎无法怀孕的情况下,多次虚构怀孕流产及怀孕生子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48218元,所骗钱财均被其挥霍。案发前,汤某某已主动退还被害人柯某某40000元人民币。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另退还被害人82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于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4万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另退还被害人8218元,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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