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益阳市**区**镇**街黄某某的“**”理发店理发时,发现店内的电脑桌抽屉里面有现金,遂产生盗窃念头,趁理发店老板黄某某带另外一名顾客到里面房间内洗头时,将电脑桌抽屉内的50元现金及抽屉下面钱包内的245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侦查人员通过调取理发店内的监控确定实施盗窃人员系**镇**村村民汤某某,便联系该村村干部及汤某某的家属。汤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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