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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9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住在义乌市**街道**小区**旅馆的同一间房间。同年8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趁被害人薛某某睡着之际,偷拿被害人薛某某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手机,通过修改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从被害人薛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内偷转人民币14000元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所得赃款用于归还欠款及开销。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20年8月9日16时许被义乌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义乌市**客运站抓获。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薛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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