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收摊回家途中经过义乌市**街道**路**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堆放在门口的九箱保暖内衣货物,并逃离现场。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720元。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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