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原系岳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捷公司)话务员,住赤壁市**镇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茶庵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应聘到恒捷公司工作并担任话务员一职,此后至7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利用恒捷公司事先提供的“话术”剧本,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了解到有投资股票意向的网友后,再使用多个微信账号,以客服人员的身份添加网友的微信账号,向网友推荐所谓的“牛股”,以此诱骗网友下载“上证50ETF”虚假股票交易平台,后又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里散布网友在平台投资获利的虚假信息,以此欺骗网友投资交易。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某推荐“上证50ETF”,致使被害人吴某某在该平台投资的人民币15000元全部亏损。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梅溪桥租住房内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退赔了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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