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孟州市第四、五届人大代表,现任孟州市**办事处**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车行驶至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何庄村北口附近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汤某某将李某某推到路边花池内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已构上轻伤一级;左侧少量胸腔积液,已构上轻伤二级;左侧眶内壁骨折,已构上轻微伤。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