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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沈某甲、王某某(已判决)合伙在本市沈坎头村和横店高速附近山里召集沈某乙、翁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沈某甲、王某某主要负责召集和接送参赌人员,沈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要负责抽头。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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