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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3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4月26日被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3月23日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参年,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4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5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5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又因吸毒,于2018年6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6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7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又因吸毒,于2018年8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9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9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7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参年,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1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3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7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8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该局对其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沭阳县沭城街道名品虞姬城蔡某某装潢公司内索要债务,并采取送花圈、拉横幅、扩音器喇叭喊等方式进行滋扰,在蔡某某报警过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李某某仍多次到蔡某某装潢公司内对蔡某某进行辱骂和恐吓索要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寻衅滋事时间、次数、参与人员、暴力程度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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