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1号同福美食城六座首层东侧悦渔湾餐厅。因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餐厅内随意就坐,餐厅工作人员陈某某、吴某某遂将其带到餐厅门口外通道位置。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不听劝阻,对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动手致使两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反抗,致使辅警梁某某在控制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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