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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昆山市****街道****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昆山市****街道****号昆山**服饰有限公司因未能讨到该公司欠他的服装加工款而将该公司的电闸拉下,该公司报警,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沈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前往该公司处警,汤某某不听民警沈某某的劝阻,民警沈某某告知汤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要依法传唤汤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汤某某在民警沈某某劝阻、传唤过程中采用推搡、抓手等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公务。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警察证、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

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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