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镇***村**社。因非法持有管制器具,于2017年11月2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路园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时35分许,汤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渭源县锹峪镇沿梁锹公路向路园镇方向行驶,行至梁锹公路5km+350m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汤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06mg/100ml。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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