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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9********,汉族,专科文化,长沙**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的“***龙虾馆”吃晚饭,期间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喝了5杯扎啤(约300ML—杯)。当晚2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湘******小车搭载其朋友王某某沿万家丽路行驶至万家丽路高架鸭子铺匝道口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其单位属民营企业,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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