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绥阳县**街道**小区**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绥阳县蒲场镇饮酒后驾驶贵C3****号小型轿车经207省道往绥阳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万丰国际三岔路口处时,被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85.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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