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16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H****三轮摩托车沿“319”道由宁乡往益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319”国道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资江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值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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