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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潼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机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1时37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G09H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从潼关县城关镇兴隆街金歌KTV行驶至金城大道中段金城商务酒店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并于潼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2月21日,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648号鉴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0mg/100ml。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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