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鄂FP**S*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卧龙大道绿地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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