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轿车从南县华阁镇出发沿S509线往岳阳方向行驶。在经过君山区钱粮湖镇高桥村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检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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