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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1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市**县**镇,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辽宁省**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在没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没有进行土地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过**集用(2011)第00078号土地证的情况下,用自己伪造的**集用(2011)第00078号土地证,办理并取得了“**县**镇**村**工艺品加工厂”的房屋产权登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认定汤某某主观明知问题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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