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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福安市**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在福安市**镇**街**号,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福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下白石镇镇区方向沿省道302线往甘棠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省道302线4Km+300m处路段时,碰撞前方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某,致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被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67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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