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武义电动-236375)沿武义县王郑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0时28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王郑线3KM+450M白姆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后送武义县王宅卫生院时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某让其外甥项某某打电话报警,后送赖某某去王宅卫生院,民警接警后在王宅卫生院找到汤某某。
经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赖某某系颅脑外伤后死亡。
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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