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居民身份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12日9时许,汤某某驾驶湘******号重型平板货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蔡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州挖掘机配件店地段右转弯驶出道路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衡(电动)A****号两轮电动车沿蔡伦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因汤某某未按行车规定让行,致使其货车转弯时车头右前侧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倒地受伤流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汤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案发后,汤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9日,汤某某筹措了68.2万元资金赔付给王某某家属,并与王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