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2000********,汉族,益阳市人,大学本科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县道“欧牌”线由牌口往欧江岔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欧江岔镇大胜村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事故现场接受民警调查。此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0月15日,经益阳市赫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事故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予以履行,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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