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6********,*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3年7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汤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河堤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堤北路孝义镇明星村生产路十字口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登记表、报警记录、户籍资料、谅解书、现场及尸检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守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汤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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