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3********,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楼**单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11时许,驾驶吉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长春方向298km+100m处时,撞上道路施工人员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损伤为根本死因。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汤某某自首并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和解协议及收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某某某证明、户籍信息等;
证人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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