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康乐街道康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传唤归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下午15时1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赣C9****小型轿车行驶至万某某康乐街道阳乐大道“以纯”专卖店门前(万某某阳乐大道),碰撞到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黎某某,造成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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