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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36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东辰小学围墙工地,随意殴打残疾人肖某某(男,63岁,本案被害人),后被现场村民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劝阻。

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应邱某某指使,恐吓并用手拍打刘某某头部。

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应邱某某指使,打电话恐吓冯某某(男,56岁,本案被害人)。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应邱某某指使,发短信辱骂杨某某(男,53岁,本案被害人)。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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