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接**派出所董某某报警电话称: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当事人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请交警大队对当事人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交警大队随即对当事人池某某进行抽血,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讯问,池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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