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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江西省武宁县武宁县**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经营范围石材加工、销售。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4231976********,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李某某、余某某、徐某某三人在武宁县**镇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大理石开采及成品加工业务,其中李某某占股51%为法人代表,余某某占股34%、徐某某占股15%。2009年5月25日,**公司与武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合同书,双方协定相关事项并约定2009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09年6月1日,**公司与武宁县**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定用地位置及价格,协议中位于**镇中心卫生院旁10亩地以评估价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材工艺设计研究中心,前期土地征收费已由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垫付。2011年1月份,武宁县国土局准备挂牌拍卖船滩镇中心卫生院旁的该10亩土地(编号:**)。**公司遂至县国土局报名参与竞拍。报名后得知另有四家竞买人,分别是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九江市**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刘某某)。因担心竞拍时价格被抬高,李某某与余某某商议决定由余某某与该四家竞买人分别见面约谈,后于竞拍前分别给予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刘某某每人人民币5万元的好处费,后该四家竞买人同意不参与竞价。

2011年1月24日武宁县国土局对**镇中心卫生院旁的该块土地正式开拍,该块地底价为335万元,每次举牌加价2万元,后该块地由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337万元成功竞得,另四家竞买人未参与竞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向其他参与投标的九江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行贿5万,向其他参与投标的周某某、辛某某、程某某分别行贿5万元,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案中,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5万元,未达立案标准,因此认定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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