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贿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大街**号。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8********,联系电话1560513****。

本案海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为感谢时任江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厦项目、**景区改造等项目工程承揽、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徐某某提出向其借款要求时,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9月13日)前,送给徐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