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集镇**国道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幢**室。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苏远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运输有限公司、德州**运输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让他人开具以河南省**运输有限公司为销售方、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发票12份(发票代码:04100190****,发票号码1922****-1922****),让他人开具以德州**运输有限公司为销售方、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发票8份(发票代码:03700180****,发票号码1896****-1896****),发票共计20份,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已被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
2.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