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大院**号**房。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叔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甲通过他人赠与等方式获取6只鸟类动物,并饲养于其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小区。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粤APL***的小汽车将上述6只鸟类动物活体从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小区的住处非法运输到河源市紫金县**镇**村,交由其堂兄同案人江某乙(另案处理)饲养。2018年,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将上述鸟类动物所生的2枚鸟蛋从河源市紫金县**镇**村运输至本市增城区**小区进行孵化,后驾驶汽车将孵化后的2只幼鸟运输至河源市紫金县**镇**村,交由同案人江某乙饲养。同案人江某乙在饲养过程中,上述8只鸟类动物中的1只鸟死亡。
2018年11月4日、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与江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过程中,江某乙将上述8只鸟类动物中的3只,通过微信图片发送给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经对图片中的鸟类动物进行鉴定:其中2只是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1只是太阳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3月11日,在得知公安民警在调查其非法运输国家保护动物后,被不起诉人江某甲联系同案人江某乙将上述7只鸟类动物(包括2只非洲灰鹦鹉、1只太阳锥尾鹦鹉)放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江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3.同案人江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现场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的手机等物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发还被不起诉人江某甲被扣押的白色苹果手机一台(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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