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员工,籍贯福建福州,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钦云、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以厦公思(经侦)诉字(2020)0004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明知本人不符合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的条件,仍然在中介的帮助下,通过假离婚、虚假二手房交易的方式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而骗取**银行发放的185万元贷款。
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及时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银行无实际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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