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汉族,大学文化,**保险公司台州分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名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杭州市吴山花鸟市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陆龟,饲养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名苑**幢**单元**室的家中。2020年4月16日13时许,公安民警对江某某家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陆龟,现寄养在台州湾野生动物园。经鉴定,涉案陆龟属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价值人民币2500元。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非法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少;二是江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饲养、观赏,而不是以营利等为目的;三是涉案的豹纹陆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其原产地不在我国;四是涉案陆龟已被查获,现寄养在相关单位,社会危害性较少;五是江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陆龟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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