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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55********,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路**号,住湖北省鹤峰县**镇**路**园,因涉嫌诈骗罪,经鹤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 2020年2月15日、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鹤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大约4月,江某某受康某某之邀来到来凤县,参加山东东望网络集团公司杜某某(已判决)等人发展的中国梦平台课堂学习,大约一个月后,课堂停办,组织者要求参加学习的会员回去后继续开办课堂,到时候国家会给办班的人多分好处。2017年6月,江某某回到鹤峰县之后,邀约了周某某等人出资在容美镇华龙半岛附近一民宅开办中国梦课堂,并发展会员参加学习,大约一年之后,江某某等人得知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停办。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骆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组织人员参加在郑州市、北京市、延安市召开的三次会议,并许诺交了备案费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承认的“反贪反腐败”等组织、参加有关扶贫等项目,从中拿工资和得好处,骗取参加会议人员的备案费。曾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参加会议时,骆某某要其在恩施地区发展人员。江某某通过安某某报名参加北京会议,曾某某要其在鹤峰县发展人员。江某某先后发展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参加会议,并收取备案费28800元交给曾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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