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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六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段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的诈骗行为,利用“健康中国2030”项目,虚构国家医疗保障补贴,并构建等级明确的组织架构,采用微信推广的方式,逐级发展大量会员。该项目组织固定,层级分明,以大区、监区、团、群为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每个层级都设有经理、讲师、统计、督查等职务,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资料,对组织成员进行洗脑,并向各层级有职务的人员许诺高额医疗补助、固定工作岗位等利益。在吸收了大量会员后,该项目虚构每个人需要交纳人民币29元(以下币种同)的绿色通道费,可以快速注册成为“健康中国2030”项目会员,每个季度可享受几万元的医疗补助,

以此骗取他人钱款。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经杜某某(另案处理)推荐加入“健康中国2030”项目,担任该项目华南片区第五大区一监区统计,在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推广、宣传、收单、转账等管理行为。经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负责收取下级群主、群统计申报会员的名单和绿色通道费后转给大区统计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计3683元。

2020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六里**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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