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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98********,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号(户籍地)。被告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闲鱼”网与被害人毛某某就售卖手表一事达成意向,并进一步建立微信联系,明确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毛某某的一只二手浪琴手表。后陈某某为了非法占有该手表,使用虚假的“孙某某”的名字作为收货人,留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手机号作为收件人号码,让被害人毛某某将该手表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并安排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冒充快递人员与被害人毛某某联络,在收件后将被害人毛某某的微信拉黑。后陈某某将该手表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售卖,并分给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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