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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龙海市港尾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某某通过控制石狮德龙服装有限公司、石狮大家服装有限公司,经中间人施联合,接受上高宏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金额1709538.48元,税额290621.52元,价税合计2000160元。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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