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鑫嘉、李姗珊,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自2019年7月1日、9月10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起,深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与江某某合作研发无氰电铸硬金工艺项目,并由**集团旗下深圳市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约65万元人民币,用于该项目的研发,2017年6月,**集团与江某某作为股东,**集团占70%的股份,江某某技术出资,占30%的股份,成立了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任总经理。2017年9月28日,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通过签署领料单和出库单的方式领走了3366.05克黄金,后曾向**集团提交有其签名的借用协议,未获得**集团同意盖章。2018年,江某某陆续将该批黄金变现约80多万元,并将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科研经费。证实2019年5月24日,****公司与江某某达成和解,江某某家属代其归还人民币885621元,****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