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居委会**组**号)。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认定: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马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取人拉人的方法,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并在该组织内部形成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的层级关系。江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员级别,在其担任代理员期间,按照代理商马某某的要求,利用电话联系及走动寝室的方式,通过下一层管理人员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对传销网络起到管理、组织作用,其所在的传销组织涉及9个寝室,会员40余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参与蝶贝蕾传销组织,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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