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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5********,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村**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18年9月经姚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6600元,成为姚某某的下线。2019年2月23日江某某邀请韩某某来黄岛,向其介绍该传销项目。2019年2月25日,江某某带领韩某某参加郑某某在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江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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