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苏省连某某市云台山风景区**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多次在其女友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孙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在多家商铺套取现金的方式,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9000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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